地下车库会所到底归谁所有?看看这三部法规!
1. 从法律法规方面剖析地下车库到底归谁所有,先说说为什么只说地下车库不说地面车位,因为地面车位毫无疑问百分百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用讨论。
2. 然后从法律法规方面来分析,有三部法规可以支持,首先是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3. 第二条建筑区分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 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根据规划列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本条款第一款所称的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4.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5. 而地下车库符合哪些特征?地下车库所占用的土地属于业主所有,地下车库是利用建筑物的基础和承重结构形成,除去产权,车位其他部位不属于市政也没问题,只差一个问题了,就是是否属于其他权利人。
6. 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说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也说是自己所有,到底是不是开发商?这不是仅凭开发商自己,也不是在开发商约定了归开发商就是开发商的。有了刚才的第三条规定,业主就可以主张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了。
7. 接下来再讲再看两部法规。国税发 2006187 号文件,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三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化体育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通讯设施等公共设施,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和费用可以扣除。根据这条规定,如果开发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以建成后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名义,将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和费用进行了土增税的清算扣除,毫无疑问,地下车库就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小区的会所和其他的用房、幼儿园也可以用此方式进行证明。通常情况下,基本上没有开发商不把地下车库的建造成本计算在内的。
- 再看一部法规,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 第(五)项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者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支出。
- 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 下面的是关键,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通过这两条规定可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如果包含在计税成本支出内容中,没有无偿的赠与地方政府或者公共事业单位,那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8. 说到这里,地下车库归谁所有已经很明了了,估计还是有不少拧种说怎么可能?凭什么归全体业主所有?有本事你帮我们把车库要回来,懒得搭理这种人。
9. 说到车位管理费,顺便插几嘴,既然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是不能出售的,当然产权车位除外。但通常情况下,开发商是“以租代售”的方式,以十几万甚至更高的价格重新向业主卖了一遍,等于是从你家里提了一桶水再卖给你,每月再向你收取几十块的车位管理费。
10. 说到这里,可能有些小可爱就要跳出来了,不收车位管理费,谁来打扫车位的卫生?照明维修维护怎么办?你来打扫吗?首先你不用担心物业公司赔钱,因为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你自己可以查一下,物业费中已经包含了这些费用,只是物业公司又重复收了一遍而已。
11. 本来这些车位应当是由业主共同决定如何分配使用的,但在开发商售房时已经重复卖给了业主怎么办?如果开发商还有执行能力,通过起诉是可以退还的。但许多开发商开发一个楼盘,单独注册一个公司,当业主发现其中的问题时,开发商不是注销了就是没有执行能力了,只能怪业主发现醒悟的太晚,无奈的接受现状。
12. 退而求其次的做法是把车位管理费当作公共收益,因为这是利用公共配套设施设备产生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装进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口袋。接受现状不等于躺着继续挨宰。有不少小区已经通过税务机关的信息公开确认了地下车库,包括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且通过诉讼方式追回了历年的车位管理费。
13. 最后还是那句话,权利是通过斗争争取来的,不是等着别人施舍。公平和正义从来不是唾手可得的果实,是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得来的。记得点赞关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