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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司自曝“被企业骗贷300余万”?法院:涉事企业未在借款合同签章,无法认定系借款人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接到爆料称,重庆一家典当公司称被当地一国有建筑公司及其项目负责人“骗贷”600万,如今仍有300余万未还。记者联系到涉事的重庆升金府典当公司(下称“升金府典当公司”),该公司负责人蒲小姐称,公司借出去的600万元打入了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巨能公司”)的银行账户,借债人向某也自称是巨能公司项目负责人,巨能公司财务总监张某在通话中确认该借款系公司行为,她称,由于这笔债务,导致公司合法款项一直无法收回,如今典当公司的经营也面临困难。

据了解,2021年9月6日,升金府典当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巨能公司和项目负责人向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目前该债务纠纷案件已在重庆当地法院审结完毕。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和协议虽均载明借款人为巨能公司,但没有巨能公司的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因此不能证明巨能公司有借款意向。向某系挂靠巨能公司承接施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并无证据证明向某系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其次,借款款项转入巨能公司指定账户,只能认定系向某要求,并不能认定巨能公司是借款人。而巨能公司虽陆续偿还了380万元,但不能证明巨能公司愿意为向某偿还该款项。

至于向某剩余的还款情况,升金府典当公司负责人蒲小姐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没还,他没还款能力。”

借款:

自称国企项目负责人 向典当公司借款600万

7月6日,升金府典当公司负责人蒲小姐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2019年,一名自称巨能公司某项目负责人通过朋友找到升金府典当公司,表示有个项目很着急,需要打保证金。“他说如果钱当天不转过去的话,项目就作废。”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在看过中标通知书等材料后,升金府典当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万某与巨能公司陈某、向某开始商量借款事宜。

2019年12月24日,升金府典当公司和巨能公司项目负责人向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显示,借款人为向某,巨能公司;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利率为3%每月,借款期限为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借款用途仅限于用于巨能弘阳中骏重庆北部组团项目。同日,升金府典当公司委托第三人万某向指定的巨能公司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元整。

天眼查显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从事建筑安装业,年施工能力达50亿元以上,系综合型国有独资法人企业,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100%持股。重庆升金府典当有限公司则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从事商务服务业的小微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典当服务、商务信息咨询。

值得注意的是,借款合同中仅有向某签字、按捺。“合同虽写明将借款打入巨能公司账户,但无巨能公司盖章,也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升金府典当公司负责人事后回忆,“我们当时就想项目也是真实的,又是国有企业,钱打到公司账户的,不可能不认。”蒲小姐表示,自出借以来,升金府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断断续续收到还款,转账账户均为巨能公司。

但截止还款日期,对方仍未如期还完。升金府典当公司负责人表示,巨能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未能如期还款的情况下,再次表示希望借款100万。因为陆续有收到还款,升金府典当公司同意再向其借款100万元用于上述项目周转,故双方于2020年12月11日又签订补充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

上述补充的《借款协议》写明:升金府典当公司(甲方)和巨能公司(乙方)双方协商将2019年12月24日的借款延期,并协商升金府典当公司(甲方)向巨能公司(乙方)出借100万元,丙方(巨能公司某项目部)和丁方(向某)作为本协议所述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乙方除应偿还本协议项下借款本息外,还应还清甲方于2019年12月24日出借的5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同样的是,这一《借款协议》同样仅有向某签名,无巨能公司盖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同日,升金府典当公司向指定的巨能公司账户转账100万元。

起诉:

涉事国企称只是代收代付行为

曾多次向出借人转账共380万,备注为“退款”

眼看着又1个月过去,但升金府典当公司出借的几百万本金及利息均未还清。多次催讨无果后,2021年9月6日,升金府典当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巨能公司和项目负责人向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判决文书显示,一审庭审中,升金府典当公司出借人万某陈述,2019年底第一次借款时,签订借款合同的场所是在巨能公司办公地7楼的一个办公室。当时在场的,有自称是巨能公司高管张某和项目负责人向某等人。巨能公司高管张某则陈述,自己在2019年底为巨能公司财务部副部长,签订《借款合同》时自己不在场,且升金府典当公司转到巨能公司的钱均用于向某的项目。其表示自己是在向某未还款后才知道此事。“我一直给她(万某)说的是找项目部,我们公司只是代收代付。”


巨能公司高管张某曾在对话中表示,“你这个事情我和领导汇报过,我们会保证把钱还给你”

根据升金府负责人提供的通话记录,2020年5月,巨能公司高管张某在回应何时还款这一问题时,曾表示“项目部的钱我也搞不清是怎么解决这个事情的,你这个倒不用怕,因为毕竟不是那种私人行为,我们是国企,你不用怕。”此外,巨能公司高管张某曾在微信对话中表示,“你这个事情我和领导汇报过,我们会保证把钱还给你”。

随后,巨能公司在庭审中解释称,案涉的两笔借款是代收代付行为,张某与升金府负责人的通话内容,是为了帮助向某安抚出借人,稳定项目经营,并非认可公司是借贷人。

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认定,第一份借款合同的签订地点及签订人员,两个证人的陈述存在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合同的签订地点及签订人员,因此对万某的陈述不予认可。其次,张某作为巨能公司的财务部副部长,并非巨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无权代表公司做出借款的意思表示。

升金府负责人蒲小姐表示,如果借款方不是巨能公司,为何巨能公司又曾多次向他们还款?一份转账记录显示,巨能公司曾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30日、2020年9月25日、2021年4月29日向出借人万某转账3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本金及利息总计380万元,仍余300余万(包括利息)未还。值得注意的是,巨能公司在陆续还款时转账备注为“退款”,而非“还款”。

判决:

法院认定涉事企业未签章

并非案涉借款合同的相对方,由借款人向某一人归还

2022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升金府典当公司与向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升金府典当公司履行了借款义务,向某未按时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此外,对于升金府典当公司要求巨能公司对向某债务承当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裁判文书称,首先,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款人处均载明巨能公司,但并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亦无公司盖章,不能证明巨能公司有向升金府典当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借款合同》《借款协议》载明将借款转账至巨能公司银行账户,只能认定系向某指定将借款转入巨能公司,并不能认定巨能公司系借款人;最后,虽然巨能公司向案外人万某转账380万元,向某及升金府典当公司均认可系归还本案借款,但不能以此证明巨能公司愿意为向某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书

最终,一审判决向某归还升金府典当公司借款本金371.7万元及利息,驳回重庆升金府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升金府典当公司不服,认为案涉借款的实际用款人和还款人均为巨能公司,巨能公司财务总监张某在通话中也确认了借款系公司行为,巨能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随后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5月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借款系向某与升金府典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巨能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签章,故该公司并不是案涉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对于向某向升金府典当公司借款是否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向某系挂靠巨能公司承接施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并无证据证明向某系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故不能认定向某向升金府典当公司的借款系履行职务行为。

其次,向某系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挂靠巨能公司承接上述项目,故其指定将借款划入巨能公司符合其借款目的和用途,而巨能公司仅系指定收款人,并无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最后,虽然张某系巨能公司的员工,但巨能公司并非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故该公司是否愿意加入债务成为共同借款人,不能仅凭张某的陈述作出认定,故升金府典“认定巨能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 实习生 徐三妹

编辑 郭宇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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