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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流”演员出演保证收益?北京海淀法院解析影视投资风险

近年来,国产影视行业蓬勃发展,许多人从中看到了美好的“钱景”,纷纷转战电影投资市场。有人投资后,被影视公司告知前期制作、宣传成本增加,需削减投资人分账利润,甚至有些影视公司直接跑路,让投资者血本无归。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案说法,解析影视业投资的风险。

“保本保收益”靠谱吗?

小孙是某明星的忠实粉丝,她听说自己的偶像最近要参演一部电影,便在其他粉丝朋友的介绍下,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协议,出资10万元购买了这部电影万分之六的收益权,协议称保本保收益。不料付款后一年多,电影都没有按约如期上映,电影投资群也被解散,制片公司办公地更是人去楼空。小孙将文化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约返还10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年化8%的收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承诺涉案影片自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定档上映,根据约定,若未能上映则由被告回购收益权并支付年化8%的收益作为违约金。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解析,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中已经写明了违约责任,且被告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不能轻信投资协议中常见的“保本保收益”回购条款。该条款没有设定担保物,不能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或偿债能力,因此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该条款将成为一张“空头支票”,难以起到担保债权的作用,给投资人造成财产损失。

电影未如期上映,能否拿回投资?

胡先生在网上看到了电影投资广告,联系了客服人员,对方向他发送了电影备案链接,介绍该电影由国内“顶流”喜剧演员主演,预计于当年暑期档上映,并反复称投资该影片至少会获得3至5倍收益。

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胡先生拿出自己所有的积蓄60万元,与影视公司签订《投资合同》,认购了相应电影份额。《投资合同》约定胡先生作为投资方,享有按投资比例约定的国内票房收益、网络版权收益,不参与任何拍摄、制作、发行等工作。

转眼间,暑期已至,胡先生得知电影还未制作完成、不确定上映日期,而且并没有“顶流”演员出演。胡先生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返还投资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投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但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电影的摄制工作并及时上映是应有之义。被告说电影无法于预计时间上映,且无法证明其仍在为电影上映付出努力。故法院对于被告在影片制作已延迟的情况下,后续有无积极履行存疑。原告主张因被告延迟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法官解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对《投资合同》是否享有解除权。本案因被告未能证明自己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故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原告主张因被告延迟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予以支持。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电影投资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最终收益受制于剧本、演员、审核、档期等多重不可控因素,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作为缺乏电影行业专业知识和抗风险能力的普通投资者应当保持理性,不能轻易相信宣传,避免盲目、冲动投资,造成财产损失。如遇影视项目方违约,应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合法维权。

投资影视剧,也要警惕诈骗风险

小张在网上搜索影片时,偶然看到了推广链接,点击链接后进到一个微信群中,群成员每天都会分享投资知识,后来提到有一部新电影要投产,投资9.9万元,就能拿到分红总额的0.05%。群主还发了详细的认购合同样本,以及盖了公章的和某著名电影公司的合作协议,并安排感兴趣的群成员去该公司的影视基地,观摩电影拍摄过程。群友们看到合同及基地照片,纷纷投资入股。小张也投资了19.8万元,并签订了《电影份额认购合同》。

电影上映后,小张多次向客服询问分红事宜,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推托。直到有一天,小张发现客服将其拉黑,便到该公司的注册地投诉,这才发现已经人去楼空,于是报警。

法院判决,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程某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解析,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本案罪犯程某等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批准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公开宣传推广,通过虚构高收益、高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已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影视投资诈骗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诈骗手段,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电影行业缺乏认知的情况,假借电影“立项”“集资拍摄”等名义,实行诈骗、非法集资等活动。普通投资者要慎之又慎,不要轻信高额收益,不要盲目对外投资。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彭冲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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